公共卫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

院政发【2025】13号

发布者:GGWSXY_柴雪娇发布时间:2025-12-23浏览次数:105

为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关于实验室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实验室申请进入制度

第一条 本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公共卫生学院教职工、研究生及本科生等有需求的科研人员或协作人员均可申请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工作。齐齐哈尔医学院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及外单位科研人员经申请、审批和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本中心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

第二条 所有科研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工作前,必须提前填写实验室准入申请表(附件1)、实验室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3)申请由课题负责人或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名。外单位人员应填写外单位/部门协作使用实验室申请表(附件4)、实验室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3)。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按顺序安排准入时间,但本院教职工和研究生优先安排实验。

第三条 准备进入本中心的申请者需认真学习中心实验室管理办法,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实验室使用考试。考试包括网络答题和现场考核,网络考试将依托超星平台进行答题,满分100分,高于95分者视为通过。现场考核要求申请者准确背诵中心实验室使用规范(简洁版,附件5),考核结果由实验教学中心教师进行裁定。两项考试均合格者方可到中心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和本科生正式进入实验室前,导师有责任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本专业特殊仪器设备使用演示及科研技术方法培训,必要时导师应亲临实验室指导工作以保证学生能够安全、符合规范地开展实验。

第二章  实验室使用制度

第五条 所有进入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实验开展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中心人员开展的岗前培训和上岗资格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进入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同时建立该人员的管理档案。培训内容有:①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②常规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养;③有毒、有害实验材料的安全操作和处理;④重大安全隐患教育⑤违纪违规处罚规定等。培训过程中,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科研工作。

第六条 所有实验人员应服从中心教师管理,严格遵守各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实验前检测欲使用仪器设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按照使用规范操纵机器设备,爱护实验设施。出现故障及时报告主管人员,因操作不当而致仪器物品损坏者要按规定赔偿。贵重仪器使用后登记,严禁逾权使用仪器设备和擅自挪动实验室的公用仪器、物品。   

第七条 所有实验人员应按照申请材料开展实验,不得进行超出申请实验范围的工作。实验试剂必须清晰标记试剂名称、配制人员、配制日期,保存于安全环境。个人物品用毕应收好,不得放在公共场所,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清理随意乱放的物品。离开实验室时不得带走实验室任何物品。

第八条 进入实验室人员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实验过程中必须穿着白服,戴好防护手套。由于未按照规范操作实验仪器设备和使用相应试剂耗材,一切后果均由实验操作人员和其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进入实验室后发现异味、异响及其他特殊情况及时报告本实验负责教师,注意防火、防跑水、防盗和预防意外事故。未经许可,禁止带其他人员使用实验室任何仪器设备及物品。

第十条 所有实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规程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严禁实验人员私自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实验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实验人员及其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 对用过的凝胶、有害试剂、传染性材料及其他污染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操作人员在操作后应及时清理工作台面及相关仪器,不准戴手套开启冰箱、操作各类仪器的按钮、开关实验室大门等,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一旦发现污染应及时清洗或特殊处理。实验废弃物按类别分别倒入不同的污物桶内。随时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切实做好防护工作。如若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做实验需要提前预约,说明使用实验室名称及实验室内设备名称,合理安排实验时间,禁止在实验室过夜。

第十三条 实验人员有义务参加中心实验室组织的卫生清洁和实验垃圾倾倒活动。每日最后一位离开实验室者应检查水电,关灯锁门,做好登记,并在中心管理群内报告。

第十四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注意实验场所的卫生,严禁抽烟、吐痰、在试验室吃零食和乱扔东西。严禁在实验室冰箱内存放非实验材料和试剂(如食品和汤药)。实验室应该保持安静,严禁在实验室大声喧哗,吵闹,嬉戏及其他一切与实验无关行为。

第十五条 准入人员未按照实验室管理规定使用实验室,中心教师有权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甚至是停止使用实验室。一旦在实验室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实验室有权责令其做出相应赔偿,并立即终止其使用实验室的权力。

第十六条 实验人员在结束实验室工作之前,必须按实验室管理要求,事先提出申请,清理、带走自备的实验试剂和标本,交还实验室的所有物品,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七条 毕业时由研究生选出一名代表收齐所在管理单位的所有研究生的申请表,统一办理在中心实验室做实验的证明,不接受个人办理。对于未按规定登记仪器设备的实验者,中心不能开具证明。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卫生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公共卫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申请表.docx

  附件2.公共卫生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使用承诺书.docx

  附件3.公共卫生学院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docx

  附件4.外单位部门协作使用实验室申请表.docx

  附件5.中心实验室使用规范(简洁版).docx

  附件6.公共卫生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使用申请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