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论文发表前的诚信审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齐齐哈尔医学院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院政发〔2025〕27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于中外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论著、述评、综述、短篇通讯、摘要以及发表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的学术论文等。
第三条 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是论文的主要责任人,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主要责任;论文其他作者对本人完成或参与部分的内容负责;论文作者所在科研团队负责人对论文中所涉及数据的可追溯性负责。
第四条 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齐齐哈尔医学院及附属医院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学院教职员工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
学院教职员工参与发表的涉及敏感技术或数据的论文,应进行论文发表前审查。
第五条 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署名作者的实质性贡献情况、对论文署名及排名的知情情况、数据来源及真实性和可靠性情况、参考文献引用情况、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
第六条 论文第一作者应在论文投稿前对照本规定第五条的审查内容开展自查,填写《论文发表自查表》《论文数据登记表》。《论文发表自查表》应经所有作者签字确认,《论文数据登记表》应经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签字确认。
第七条 论文第一作者应在论文投稿前15日内将《论文发表自查表》《论文数据登记表》提交所在二级单位科研科进行审核。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论文可投稿发表:
(一)所有署名作者对论文有实质性贡献,不存在有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未署名的情况。
(二)所有作者知情且同意作者署名及排名。
(三)通讯作者能够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四)论文中所有数据均有完整原始实验记录,经过自查,且重要数据经过重复实验验证。
(五)不存在将论文拆分投稿、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情况。(六)论文中所有数据、图表不存在版权争议。
(七)不存在引用非相关文献、已撤销文献等不当引用情况。
(八)论文研究涉及科技伦理的,已按规定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九)拟投稿学术期刊不在学院认可的期刊预警名单、黑名单之列。
(十)涉及敏感技术或数据的已按规定脱敏处理。
审核发现论文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退回第一作者进行相应补充或者改正。
第九条 学院科研处建立已发表论文抽查机制,对执行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抽查。
对未履行发表前诚信审查程序或未通过诚信审查擅自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相关费用不予报销;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