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科研成果数据核查,保证科研成果真实性、可靠性,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院政发〔2025〕2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齐齐哈尔医学院及附属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依据本规定开展数据核查。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在公布发表前开展数据核查的,参照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执行。
对于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开展常规数据核查,核查工作以3年为周期全覆盖持续开展。对于短期内发表的多篇论文、取得的多项专利等科研成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数据核查。
第三条 科研成果数据核查的重点是数据的真实性、可重复性、可追溯性,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原始记录的规范性。
(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三)原始数据的可重复性,特别是重大发现、重要进展等是否经过必要的重复性实验或试验验证。
(四)原始数据的可追溯性,包括科研成果的数据、结论与原始记录的对应性等。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四条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统筹负责科研成果数据核查工作,组织开展常规数据核查。科研处负责开展专项数据核查。
第五条 开展数据核查应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委员、同行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专家组应秉持科学精神,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数据核查。
第六条 专家组可采取查询原始记录、查阅资料、数据比对、现场质询等方式开展数据核查。如有必要,经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同意,可要求开展重复实验。
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并配合专家组的数据核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七条 专家组应按要求填写《数据核查记录表》,经集体讨论后形成核查结论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一并提交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
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对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或科研处反映。
第八条 对于核查发现存在数据规范性问题的,由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责成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及时进行勘误、更新或撤回,并可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核查发现存在数据买卖、伪造、篡改等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科研成果数据核查情况纳入科研团队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奖推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的参考。
第十条 科研处会同各二级单位科研科对开展的常规和专项数据核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针对核查发现的共性问题或苗头风险提出相应措施,加强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