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作用,加强学院科研诚信建设,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院政发〔2025〕2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发挥受理、调查、审议、评定、监督、宣传、教育、咨询等作用。
第三条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或副主任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四条 委员由学院任命,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根据学院发展、人员变动等情况,可对任期内的委员进行调整。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良好学术声誉。
(三)有参与科研诚信建设的意愿和履行职责能力。
第五条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审议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
(四)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组织编制学院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
(六)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设立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学院科研处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会议组织、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三)负责起草学院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计划等。
(四)负责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的登记、受理,受托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督促处理决定执行。
(五)完成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实行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重要事项,应经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
第八条 本规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