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学院科研诚信内部治理,推动开展负责任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学院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部署,将各项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研活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二级单位、直属单位,以及从事科研活动、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人员、兼职人员、博士后、学生等,以下统称科研人员)。
第四条 学院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将科研诚信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条 学院建立科研诚信“一票否决制”,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导师遴选、承担项目等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在处理影响期内的依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学院建立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对制度建设、宣传培训、调查处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院成立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审议科研诚信相关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
(四)依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组织编制学院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
(六)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科研诚信管理日常工作,并配备相应专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配备与本单位科研领域、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具体承担相关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科研人员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接受科研诚信教育培训,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负责任研究。高层次专家应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第十二条 学院各内设机构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导师遴选、承担项目等环节,按规定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人事处应通过聘用合同、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明确相应的科研诚信要求,按规定在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环节,对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学生管理机构按规定在学位授予等环节,对学生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应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担任评审、咨询、评估等各类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的,应遵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配合社会团体开展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第四章 科研活动诚信管理
第一节 科研项目(课题)诚信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学院承担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各二级单位应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并落实到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
第十九条 对于学院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科研处应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到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各二级单位做好科研项目(课题)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条 在项目(课题)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申报人、评审评估专家等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承诺要求、违规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审核项目(课题)申报人的科研诚信状况,对受到限制或禁止承担项目(课题)处理且在影响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实验数据等,由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核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科技部令第15号)要求,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第二节 科学数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指导各二级单位和科研人员依规做好科学数据的存储、汇交、使用、共享,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负责建立实验数据记录管理规范,明确记录范围、内容、标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建立实验数据核查机制,对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第二十七条 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应按要求管理、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院承担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由科研处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汇交。
第三节 科研成果发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制度,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科研人员应在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作者等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明显不符合科研产出规律的,由科研处组织开展实证核验。
第三十一条 论文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作者应及时报告本人所在单位(部)或科研处,主动回应质疑,作出勘误或撤稿。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应结合有关学术机构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对科研人员警示提醒。
对在“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宣传。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事先报经科研处审核把关。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制定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各二级机构常态化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应坚持正向引导与警示教育并重、应知应会与实际操作贯通、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结合,务求实效。
第三十五条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在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中,应结合实际对科研诚信培训内容作出相应安排。
第三十六条 在新生入学、新晋研究生导师上岗等重要节点,学院各相关机构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专题培训。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课题)申报、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重要节点,以及职称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申报等关键环节,各二级单位应对相关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
第三十八条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发起成立或依托学院设立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和章程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第六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对涉及学院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应在收到举报线索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决定受理的,应牵头成立调查组,依规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组成人员、调查方式、进度安排等,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或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委托科技类社团组成专家组开展学术评议。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
第四十二条 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如实做好调查记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经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调查报告形成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四十三条 被处理人为学院科研人员的,由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制作处理决定书,按程序送达被处理人。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告知实名举报人。
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以及其他单位要求协办的,应按相应时限要求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和处理决定书复印件、调查报告复印件以及电子数据按照隶属关系或者管理权限报送有关部门;没有上级部门的,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应按要求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第四十七条 调查处理工作应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申诉、复查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医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发〔2022〕85号)和《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术论文审查备案管理制度(试行)》(院政发〔2022〕8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