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活动科技伦理监管的通知

发布者:GGWSXY_柴雪娇发布时间:2025-05-09浏览次数:97

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及制度保障日趋完善,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对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个别科研伦理事件仍有发生,特别是近期发现的个别单位发表可能引发公众恐慌的食品安全研究论文、从事涉及化学合成禁品研究等事件,反映出个别单位对科技伦理重要性认识不足,相 关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给社会舆论、公共秩序等带来了负面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伦理治理要求,进一步加强科技活动全过程科技伦理监管,守牢科技伦理线,严防出现类似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科技伦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伦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黑龙江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黑科领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增强科技伦理监管工作责任感,强化科技伦理审查作用,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加强教育宣传引导,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强化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监管主体责任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监管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各单位应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各单位应按规定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登记平台完成对设立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登记备案,提交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

三、加强科技活动科技伦理审查评估

开展科技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注重防范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风险。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农学、药学等领域和对社会公共秩序、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具有潜在风险的项目,应有计划地安排科技伦理专家参与科研计划、方案路线论证,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对开展以下研究内容的科技活动,应严格进行科技伦理审查:涉及人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卫科教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出具审查报告。未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伦理审查机构审查。列入国家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的,应按规定开展复核。对未通过伦理审查批准的,不得开展科技活动。

四、加强科技活动组织实施科技伦理监管

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科技伦理责任,严格按 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科技伦理管理。对研究过程中涉及研究目的、方法、内容等实质修改的,可能增加研究风险等情况,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项目立项单位书面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科技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要向负责本项目伦理审查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伦理回顾性终结报告,接受科技伦理结题审查。列入科技伦理高风险清单管理的项目,结题验收应邀请科技伦理专家参加评审。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研究成果的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应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加强对涉及本单位科技伦理敏感舆情的收集和审查,强化敏感舆情的动态跟踪和应急处理。

五、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宣传

要切实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引导本单位科研人员主动学习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加强本单位科研人员在入职培训、科技活动、学术交流研讨中的科技伦理培训,及时更新科研人员科技伦理知识结构,引导科研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和科研规范。定期对科技伦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提升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多渠道开展科技伦理宣传交流,普及新兴科技领域科学知识、剖析科技伦理典型案例,营造科技向善的良好氛围。

六、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违反科技伦理规定的行为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记入科研诚信“黑名单”等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