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的管理与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学院事业收入中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
第五条 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条 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法保障。
第七条 学生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条 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第九条 其他需要特殊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三章 补助金额
第十条 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受助者原则上每学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临时特困补助金额范围原则500-2000元人民币。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第十三条 辅导员审核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附属医院主管学生领导审核、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将临时困难补助款打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
第五章 要求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临时出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用于解决其学习、生活上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特困补助学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立即取消或者追回补助,并取消其当年补助及推先评优资格,同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临时特困补助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学院、二级学院(含附属医院)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