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系: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齐齐哈尔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
《齐齐哈尔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不包括本学年毕业生。
(二)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学工部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五)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级全体学生对提出申请者进行民主评议)意见的评议和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比例不超过当年认定学生总数的15%,认定为困难的学生比例不超过当年认定学生总数的35%。
(七)全院认定工作启动后,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特困证明),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只提交《齐齐哈尔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齐齐哈尔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特困证明),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级全体学生对提出申请者进行民主评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5个工作日内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材料同时上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八)院(系)认定工作组在3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九)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上报学工部;将认定为不困难学生的《齐齐哈尔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保留一年,不上报学工部。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向学工部提请复议。学工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十)学工部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齐齐哈尔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齐齐哈尔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特困证明)留院(系)存档。
(十一)学工部和院(系)学生工作部门每学期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工部备案。
